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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不同 (旧工伤保险条例能用吗)

2024-11-14 3:15:34 保险常识 浏览:6次


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不同?

1、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2年前的工伤,现在刚鉴定4级,本人工资是按照哪年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底修订的,从2011年起施行,今年没有再出工伤保险条例。现在辞职,如果涉及本人工资,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计算,如果涉及上年本地平均工资,则按2011年本地平均工资计算。各项工伤待遇请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并请查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某省工伤保险条例》。

不会。对于一群工龄短的人来说,比如他的工作年限可能不到32年,只有20多年。相对来说,和你32年的工龄相比,养老金待遇水平自然会低一些。所以,虽然公民不会直接影响我们的养老,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工龄越长,养老待遇水平就越高。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现在辞职,山东按新的还是旧的保险条例赔偿?

1、年的工伤,现在辞职的话,仍是按之前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如果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已经得到,现在辞职,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4、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

5、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我是未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能不能按照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于2011年1月1日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按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上述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前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遵循《条例》相关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认定,应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根据国家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都应依照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连外企都不能例外,何况是私企。这是带有强制性的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且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待遇支付各项费用。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不适用。“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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