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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若干)

2024-11-01 19:52:23 保险知识 浏览:2次


2019年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1、第一条为了完善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在天津市,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各类单位。他们需要为单位中的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为了完善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

1、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时,按照对应部位时间长的计算停止留薪期。各部位时间不得累加。工伤职员不超过12个月为一个周期;但如果因严重情况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上班,则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也只能延长12个月内。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职工工伤治疗期为留薪期,一般未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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