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根据豫社保〔2022〕25号文件,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规定,2022年度的工伤赔偿计算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55元为基数。以下是2023年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的详细说明和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0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诊疗目录和费用标准。
2、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河南工伤赔偿标准表规定是不同项目的赔偿,赔偿标准不同。
4、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旨在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这一章首先聚焦于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并选定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适应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的特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法律分析:具体内容标准如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决定对 伤残津贴 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本人的工资的13个月。 八级伤残,为本人的工资的11个月。 九级伤残,为本人的工资的9个月。 十级伤残,为本人的工资的7个月。工伤认定流程包括: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者由基金,后者由单位支付,与职工退休年龄相关。 工亡职工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6355元/月×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工资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数额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4037元/月*60%=24222元。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
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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