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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保险法细则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怎样的

2024-09-24 12:57:57 保险知识 浏览:3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家社会保险法细则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怎样的 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缴。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今天就来具体讲讲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怎样的。

2、根据次性补缴社保政策,以下达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缴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1)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停止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3、该社保补缴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4、次性补缴一般只有这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还没交满15年的人;在2011年前就已经退休的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61年到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那如果你都不满足这3类人怎么办呢?别急,我们接着往下看。

社保法条例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条例实际上在我们国家是不存在的,但是关于《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社保法实施细则分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医保社保新规定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

1、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并不能申请补缴,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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