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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旧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简单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列

2024-08-22 21:34:11 保险资讯 浏览:9次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1、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多项关键职责:首先,他们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评估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因工受伤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工作能力受损的程度。其次,他们还需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延长情况,即根据伤情恢复情况决定停工休息时间的合理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但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

1、山西省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张宝顺2004年1月19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给相关的各方。首先,这份决定会直接送达给认定申请人,即工伤职工本人。同时,也会通知受伤害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无法接收,会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负责的用人单位。

4、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规定,设区的市实施的是全面的市级统筹制度。吕梁市和忻州市在初始阶段可以先从县级层面开始实施,然后逐步推进至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对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如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和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将委托给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5、山西省的工伤保险制度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缴费费率。初次缴费时,用人单位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1、在山西省,当职工遭遇工作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有一个关键的30天期限。在此期间,通常需要由直接的用人单位负责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许可,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这个延期不得超过150天。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确定费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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