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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有几种情形(2017工伤保险条例)

2024-07-25 21:05:33 保险知识 浏览:14次


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有几种情形

1、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2017)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本案中员工于下班后在宿舍猝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于事发当晚有加班的情形,故人社局认定该员工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与原有的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更新后的《办法》新增了补贴项目、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简化了有关补贴业务的办理手续。新增补贴项目一是新增职业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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