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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职工权益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

2024-10-01 2:20:47 保险知识 浏览:2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社会保险法职工权益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法律分析: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3、法律主观:《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是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法律主观: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义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权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义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1、法律分析: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由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的,并非是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2、你好,第五十二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4、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专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6、《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的规定如下: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分析: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由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的,并非是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主观: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是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法律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

第九条的规定,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有权依法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并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劳动合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确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同时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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