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代位权或权利代位,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法律分析:被保险人的权利有: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权利。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权利 1 、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2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4、《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法律分析:交强险投保人的权利: 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理赔;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等。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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