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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2024-03-29 16:40:52 保险知识 浏览:21次


重庆市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重庆工伤九级赔偿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个月工资。以上待遇的前提是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4、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5、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6、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废止。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平均工资有- -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5个月。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3、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5、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6、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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