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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对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的简单介绍)

2024-03-27 13:59:55 保险资讯 浏览:27次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不可以买工伤意外险,遭遇工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赔偿相关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条款规定最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据这些条款做出判断。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伤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典工伤十级赔偿条款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等级实行相应赔偿。这一条款将工伤分为十级,赔偿标准从3万到120万不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复议。

应当加盖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 专用印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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