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2024-03-24 21:32:29 保险常识 浏览:28次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是关于基本的养老保险,对于第二章则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关于工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第二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社保2023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江苏社保2023最新如下: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明确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执行。

可以选择转为居民社保,之后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相比于其他补缴方式能节约时间成本。还可以通过停缴社保,退保的方式处理,不过不能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而且退保只退回个人账肆轮户总额。

江苏医保政策: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延长 按照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延长终身医保缴费年限,新政策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年,女性满二十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对于江苏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2023年的划入标准规定为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退休人员2022年个人账户每月的划入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即:2023年退休人员医保账户划入标准=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金额。

南京社保新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养老保险:自2023年起,南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有所调整。具体来说,从原来的个人缴纳7%,单位缴纳19%调整为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16%。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1、土地换社保是被征地农转非。即因国家建设用地或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建设而征用的农民土地,征用农民土地时有正规的批文,而农民根据此批文而转非农业户口和办理养老保险的一种为的简称。

2、《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3、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法律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江苏省已经颁布《江苏省 征地补偿 和被 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5、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6、具体如下: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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