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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四十条司法解释)

2024-03-24 20:44:13 保险常识 浏览:22次


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有哪些?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医疗费,伙食补助等工伤基金可以先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支付。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当日开始实施。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法条依据

法律主观:单位未给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 时,员工可: 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 社保 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 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必要时, 申请劳动仲裁 。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所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 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社会保险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法律分析: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六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养老保险按什么比例来缴纳

1、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领取伤残津贴的六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本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纳。《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承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要求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低于特定数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部分由社保机构补差额。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进城务工人员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只对在职职工不超过退休年龄的有效,超过退休年龄的,就不再受理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经审批延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之主体要件(经审批延长退休的除外)。

不适用的,退休后务工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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