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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5-03-26 3:54:08 保险常识 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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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于2011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提供全面、公正、及时的工伤保险服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计件工资工人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地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

工地领取计件工资的工人工伤后获得以下赔偿: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

鉴定为工伤的,按工伤待遇赔偿。赔偿金为本人11个月工资。

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河北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补助等多个方面,具体金额和标准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确定。受伤职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第十九条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受到职业病危害,到现用人单位后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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