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不符合哪些条例)

2024-03-20 13:22:58 保险资讯 浏览:27次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1、法律主观: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主要包括:职工故意犯罪,导致自己受伤的;在醉酒或者吸毒的状态下受到伤害的;或者因自杀或者自残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的。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表述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界定方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等等。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3)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有哪些

1、新工伤保险条例中更改的主要事项是:(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4)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6)加大了强制力度。

2、第四条 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3、未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的规定。该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5、然后对于工伤的认定鉴定等程序进行简化,提升了工伤的待遇,最后还提高了保险支付的内容。

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分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

4、法律分析: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