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这真的是个惊喜!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I9年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新工伤赔偿规定〗方面的知识吧、
1、其中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比例发给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般伤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工资、护理费。造成残疾: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一级伤残赔偿金额最多,包括了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中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壹〗、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9条。
〖伍〗、《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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