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主要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预防:吉林省实施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旨在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当地统筹地区的工资标准,您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级工伤会有下列赔偿标准: 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本人十三个月工资的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 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解除劳动合同 的,可以获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等。
吉林市工伤工资待遇是: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但对于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低于平均工资60%的,也按照60%来计算,具体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管理部门咨询处理。
吉林省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对应伤残等级,如果是5级伤残,则标准是18个月的工资,10级伤残对应7个月工资。伤残金计算是根据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另外,职工被评上伤残,还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去当地的劳动局。
按照吉林省工伤赔偿法规,其伤残补助金额取决于受伤害者的伤残程度。例如,若为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8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而对于十级伤残,则需给予七个月薪水的抚恤金。此外,在工伤鉴定中获得的相关级别将使员工能够定期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
工伤等级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以此类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在2024年,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明确指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工伤职工需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从工作岗位退出。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1、吉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七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4、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5、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0〕5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6、吉林省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对应伤残等级,如果是5级伤残,则标准是18个月的工资,10级伤残对应7个月工资。伤残金计算是根据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另外,职工被评上伤残,还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去当地的劳动局。
1、工伤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四项。
2、调整待遇的范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3、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