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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包含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的词条)

2024-03-19 5:13:07 保险资讯 浏览:24次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

4、第十九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5、在新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缴费标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和风险程度,确定为五个:即0.5%;0.8%;1%;5%;2%。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分析: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法律主观: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之规定河南省 工伤 停工留薪期 工资 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待遇有以下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治疗费用。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20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详细内容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主要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对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等程序进行了规范。(5)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鉴定程序。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

4、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5、《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6、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造成的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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