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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1:59:57 保险常识 浏览:12次


广西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1、法律分析: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广西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例内容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职工的工伤待遇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广西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删除第九条中的“统筹地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广西工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 元×20= 876680元。

2、广西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3、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可领取40%的工亡职工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这一比例还会额外增加10%。但请注意,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