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这一法规是经过部务会第67次会议的审议后确定的,旨在对《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
五十岁是可以购买养老保险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累计满15年。假设A在60岁时达到退休年龄,但仅缴纳了10年社保,那么A可以选择继续缴纳社保,直至累计15年,从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在面临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生活变故时能依法获得物质支持,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5、《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