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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024-12-27 4:26:33 保险常识 浏览:8次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其他。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办法是: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湖南省实施办法》。工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在发生工伤时单位需要及时的采取救济措施,从报告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争取让劳动者受到相应的待遇,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话,这笔费用就会由单位全部的承担。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实施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残退休条件和自治区规定的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其他。

4、《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行内容结构包括:总则,涵盖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附则;决定;修订解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0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本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5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5万元,八级5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5万元。

法律分析: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完成的次月。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