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待遇,停止支付的待遇不予补发。《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后的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严格按《条例》规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应待遇。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针对工伤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当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若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申请期限延长至30日。
1、没有作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与认定时无关,因为待遇项目不同,适用的时期不同: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按工伤死亡上年度计算;部分省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
3、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4、国务院已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贯彻执行并妥善解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以下意见。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考虑职工外出是否由单位指派且事故是否因工作引起。“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相关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法院判决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