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以及有省以及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而生效。
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企业社保缴费缴纳的规定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人社部13号令补缴依据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具体为,除符合此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继续缴费直至满十五年。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且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可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可以一次性补缴,但是有条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