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综上所述,医疗费用低于10万元可以获得报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到60%,并且不会设置报销的起付线。二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到55%,三级医院可报销50%。
1、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门诊报销,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二次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2、乡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一般在100—200元之间,报销比例为80—90%;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在300—700元之间,报销比例为70—80%;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在500—2000元之间,报销比例为60—70%;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在800—3000元之间,报销比例为50—60%。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如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60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4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
4、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详细说明如下: 门诊报销比例 - 在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比例为60%,每次药费限额10元,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在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比例为40%,每次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门诊报销,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二次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门诊报销: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
申请人所患疾病需符合大病医疗保险的病种范围;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大病报销三级医疗机构55%-60%,省三级医疗机构55%,儿童先心病等病种定额70%,肺癌等病种力争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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