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种法规,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江苏省2024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设定为4494元,上限设定为24042元。以下是江苏省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大病保险为10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江苏社保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大病保险10元。失业保险单位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缴存的比列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在8%-12%之间。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工商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后三十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是关于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
法律分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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