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家里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有些情况是劳动者出现了伤亡,但不符合前述14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国家通过立法倾向性的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将该种情形下职工出现的伤亡,视为工伤对待,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项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该项中,孙老师在上班路上遇车祸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过严格执行该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过程不仅有助于加速工伤认定的进度,还能够提高工伤补偿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的救济与支持。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况:首先,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岗位上突发疾病,若在48小时内未能救治而死亡,被视为工伤。其次,在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的职工,也被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对工伤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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