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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解释,中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2024-11-05 0:51:11 保险知识 浏览:6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1、用人单位因困难可通过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实申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包括到银行缴纳或与经办机构约定其他方式。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划缴社保费也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是一个详细规定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草案。它旨在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是什么呢

1、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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