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以,保险人需要提示投保人注意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和对方有利害关系的条款,还应该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公司没有在保单后面附格式条款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而且要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保险公司没有在保单后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保险公司没有在保单后附格式条款是不合理的。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有表达不清楚的,有违反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内容不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有欺诈,胁迫的。
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所谓合理的方式,是只要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作出的特别说明张贴过就算合理了,而有的法院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条款提供方应当就全部合同条款都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说明,致使有的公司、企业难以承受。这种现象,使得对特别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做出解释有了现实意义。
1、告知义务: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范围等内容,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以便保险人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赔偿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准确、清晰、全面地说明合同条款,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支付、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程序等,以便投保人能够理解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3、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保险人不得不说明、不得含糊说明、不得歪曲含义进行说明等,而必须要让投保人准确了解投保时相关的条款内容。
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需告知投保人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若未明确说明,相关条款不具效力。针对格式条款,保险人需承担更严格说明义务:一是全面说明合同内容;二是提供投保单附带格式条款,供投保人了解合同全貌,据此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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