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问题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2024-10-27 3:52:14 保险常识 浏览:3次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问题?

解答如下: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2011年新工伤法赔偿法(请详细说明,一到十级的标准都要)

1、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x9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x7个月。

4、以下是一份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详细列出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内容和法律规定。 1级至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和伤残津贴(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01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针对条例修订后的实施细节发布了苏人社函[2011]166号文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