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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保争议归法院管(社会保险法争议)

2024-10-24 6:53:33 保险知识 浏览:2次


哪些社保争议归法院管

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不按时交社会保险有哪些后果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单位可能会被责令补交社保、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会被责令支付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需要赔偿那些因单位不缴纳社保而不能享受社保单位职员的损失等。

3、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需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会受到行政处罚。劳动者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要承担的后果具体如下:单位不按时交社保可能会被责令补交社保、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

2、法律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保争议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

1、社保争议的处理方法:行政处理方式: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司法救济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社会保险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处理或者是司法处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比如说行政处理主要就是通过向社会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来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是司法处理的话,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4、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仲裁。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点法院起诉。

5、社保纠纷投诉的方式:投诉社保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该社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社保局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当地法院起诉。

6、《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大病保险实行合同管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中标的承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每年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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