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社会保险法解释与应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亮点

2024-10-23 10:00:09 保险常识 浏览: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解与配套内容简介

1、第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解与配套》以我国已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导,全面反映了各主体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更新、修改和废止情况。它系统整理了清理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不仅展示了法律体系的成型,更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和精确应用精心编撰的权威文本。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亮点

亮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亮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将逐步省级统筹,强化了资金的集中和效率。亮点二:个人在跨地区就业时,其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将得到累计计算,保障了流动人口的权益。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个亮点,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亮点1:二手车过户保险仍然有效。亮点2:无责任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亮点3:免责条款必须明示。【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求解释!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工,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的,因为当时没有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没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责任不在职工本人,对于这样的情况,这些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也就是说当做你缴费了一样,计算缴费年限,应该缴纳的费用由国家承担,而不是个人承担。

2、《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 第一条:阐述了立法的宗旨,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条: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目标,以及社会保险水平的设定原则。- 第三条至第九条:划分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保障、监督和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个体工商户是必须给员工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因为个体工商户请员工,那么个体户就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新《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法律主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上限15999元、下限3200元;单位缴纳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元,个人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599元,个人0.00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9%,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没规定,但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规定。《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司法解释

1、骗取社保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非专指农民工。

3、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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