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社会保险法8章64的简单介绍,社保可以先后在两地缴纳吗?

2024-09-30 11:54:12 保险常识 浏览:2次


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可以先后在两地缴纳吗?

目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规定,社保是不可以两地同时交的。如果投保人在两地以上同时交基本养老保险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话,会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投保人在转入地的办理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社保政策规定,一个劳动者不能在两个地方同时缴纳社保。通常情况下,这是不允许的。

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同时缴纳社保,但国家只会承认一个城市的社保,现在的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的,所以目前你在南昌定居,最好就买南昌的社保,老家的先停保就可以了,也可以转移过来,或者临退休时再办理转移。现在的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可以全国转移的。

社保不可以两地同时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规定,参保人如果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可以但不建议,首先如果是工作上公司缴交的社保,两地缴费很正常。按照我国现有社保法的规定,每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缴纳一份社保。但由于我国社保实行,地方缴纳,而且没有联网,这样实际上就造成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两个地方缴纳社保。

不可以同时在两个地方交社保。如果是在同一个城市是不可以重复交两份社保的,因为一个城市只有一个社保账号,如果想退休之后领取多一些退休金,那么可以缴纳社保时选择社保基数高一些。但是,由于目前全国的社保系统还没有联网,如果在两个城市共同参保也可以。

工伤保险是那一年事实的

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那么三险一金与五险一金有什么区别呢?事实上,三险一金只是比五险一金少一个“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险一金”是比较早的说法,因为工伤保险是04年实行的,生育保险是06年实行的,在最初开始并没有实施,这两险是后来的。因此,再早些年的时候,我国只有“三险一金”了。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同时工伤认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法是哪一年实施的2011年。《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并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补缴标准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可以根据相应年份的所在地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为基数进行补缴,根据有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划分,在补缴后具有特殊的补缴标记,对于之后养老保险的计算有所影响。

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缴。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今天就来具体讲讲社会保险法补缴细则是怎样的。

社保补缴条件是什么职工养老保险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并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法律分析: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保可以补交前几年的。能补缴以前的年度,只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就可以补缴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情况一: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到了退休年龄不满足缴费年限要求,请继续缴纳,直至满足条件,再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如果你在2011年七月之后,没有参保的这些人就不能补缴了,只能累计够15年。如果有的年限没有缴纳够,就只能延迟退休。

社会保险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当日开始实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

3、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年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生效。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5、最晚的地区没有晚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1月28日颁布,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从此完善并且健全了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应该从签订劳动合同起的三十天内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话,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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