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文的信息,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2024-09-27 11:10:13 保险资讯 浏览:3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2)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解释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的活动遭受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职工工作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2、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3、法律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工伤 的含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 伤害。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在一审举证阶段,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但对于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属于工伤认定期间,人社局要求提供而原告没有提供范围的, 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认定: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就,可以按工伤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隶属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救济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

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的法律是:《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对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本条例上的相关内容对工伤事故的赔偿情况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矛盾和纠纷。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有的,工伤赔偿最高年龄一般是60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截止在60岁。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