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法申报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社保的规定

2024-09-25 10:51:11 保险知识 浏览:2次


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社保的规定

企业社保缴费缴纳的规定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主要就是用人单位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遇上不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举报等,所以在入职之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就已经废止了,在新的条例出来之后,旧的条例就已经废止,不再使用的,条例是随着时间不停改变的,只有有新的条例出现,旧的条例就发生会失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废除,其条款内容仍有效。新法优于旧法,如果两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新法为准。

保险小编帮您解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法条文规定的单位缴纳社保情况是怎样的?

1、《社会保险法》条文规定的单位缴纳社保情况,是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具体情况玷可以根据社保的不同类型和有关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并不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给职工缴纳社保的时间是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30天之内,不过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当中应该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的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4、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就已经废止了,在新的条例出来之后,旧的条例就已经废止,不再使用的,条例是随着时间不停改变的,只有有新的条例出现,旧的条例就发生会失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种法规,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还没有新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尽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公司应该在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30天之内给员工缴社保,但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费是劳资双方共同承担的。 为员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吗?为员工买社保是公司应尽义务。

3、《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4、《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也规定,当月的工资还是由原单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当月的劳动报酬就应该相应的缴纳社保。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