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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赔付

2024-09-24 5:13:24 保险常识 浏览:3次


河北省邢台市工伤七级赔偿标准

1、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河北省工伤保险赔付

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后可安装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原待遇停止,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三)工亡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河北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因工致残医疗费: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补70%,河北省为50元人/天。用人单位负责。交通费、食宿费(河北省):交通费:市内15元/天/人,长途实保实销。食宿费: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修正)

1、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需按照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及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特殊行业,如无法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应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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