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社会保险法42条解释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遇难的推定,在实践生活中,可能发生这么一起不幸的事故,那就是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在这同一事故中同时遇难。
3、最后,如果说到“冲突”,那么在这里的准据法是继承法,而不是保险法。保险法在这里只是规定保险金的给付事项,保险金在一般情形下只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这正如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者的调整范围有一定区别,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又不能完全使用继承法意见第二条失效,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对于保险金的继承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其它财产的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首先必须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现金支付条件,其次就是在否则在这个情况之下,需要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轻描诊断的证明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提出申请。
职工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提供:(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律分析】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用按照规定限制。
劳动法第44条内容规定如下: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5倍的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2倍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3倍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身份,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拥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主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被安排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二倍;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三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答案】:A、D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
《社会保险法》在第四章共用十一条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造成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6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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