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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4-09-11 14:53:53 保险常识 浏览:7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海南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2、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年

1、海南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十级伤残待遇:10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7个月本人工资。如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主动离职,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由各地政府规定。

3、年10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十级伤残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7个月的工作收入。工作收入指的是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如果工作收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300%计算;如果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60%计算。

4、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根据伤者月工资标准支付,最高为7个月的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视地区规定有所不同,具体金额需参照地方标准。伤残津贴:长期待遇,按月发放,具体金额依据工资百分比计算。

5、十级伤残2023年赔偿标准:属于工伤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属于侵权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其他。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修订)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能够提供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将不予受理。对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支付,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赔偿标准、垫付医疗费用的规定等都有详细说明。此外,规定还强调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1、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规定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均需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2、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3、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4、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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