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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高院指导意见湖南高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4-09-09 22:50:48 保险资讯 浏览:8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被保险人高院指导意见湖南高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和诉讼引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受理后是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理。合并审理应理解为将两个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案件数量不变。审结后送达裁判文书及上诉的处理。

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曾经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司解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竟然历经7个月才发布正式稿,可见背后的利益之争惊心动魄。据内部人士透露,这一解释触及多方的神经,几近难产,在删除争议条款后方才面世。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则必须受理,双方互为原、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理。

被保险人欠债名下保险会被没收吗?

1、保险能不能避债,关键在于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人寿保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因此有较多分歧。但是部分省份的高院对此出台了相关通知,表明了态度。

2、一般来说,是能够执行的。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也就是说,债权人是不能拿债务人的保险来抵债的,所以你孩子的保险不会用来抵债的。

3、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因此法院也不得将子女的保险作为债务清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保险才会被执行。

4、不会,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已经被起诉或者执行状态,银行均能查到,你需要和银行做好关系,否则,很可能不能通过审批。

5、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资产,被保险人能被执行的是生存现金,受益人获得的是身故赔偿金,所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法院无权划走属实投保人的现金价值,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最高院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最高院交强险赔偿范围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法律主观:交强险赔偿范围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不够的部分由自己购买的商业险进行赔付,再不够的由当事人自己赔付。

强制保险分四种限额,医疗、死亡伤残、财产,以及无责。

交强险最多赔多少之有责任赔偿,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人民币。换句话说,如果车主在没有购买任何商业险的情况下,并且车主是全责,排除车主是酒驾和故意伤人。那么,他最多可以获赔12万元人民币。

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伤,只要机动车有责任,无论次责、同等、主责,该机动车的交强险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是不看责任赔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责任比例分担。

车险被保险人必须是车主吗

1、车险被保险人不是只能是车主,需要根据所投保的车险产品来确定,可以是车主、可以是机动车本身、也可以是车上乘客或司机,这样可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不过,因为车保险被保人不是车主本人,因此在理赔的时候,会比较的麻烦。

2、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可以,但是在理赔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麻烦。一般来说,车险的被保险人和车主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只是若被保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当中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通常会直接将理赔金赔付到车险被保险人的账户中,而不是直接给到车主的。

3、车险被保人不是车主是没有影响的。在投保时候保险公司不会要求投保人必须是车主,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非车主,但是这三人之间需要有一定关系。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候会注明车主是谁,在理赔的时候需要的是被保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车主和投保人、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顺利办理理赔手续的。

人身保险能否被执行

法律分析:保单能被法院执行。虽然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保险不可以强制执行,因为,我国保险法所规范的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即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对此,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投保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个人观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性保险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人寿保险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体现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投保人因退保而获取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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