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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项第六条的简单介绍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2024-09-08 17:13:02 保险知识 浏览:7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项第六条的简单介绍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工伤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解释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的活动遭受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职工工作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

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劳动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我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看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工伤险怎么赔付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外,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四)工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认定残疾后恢复的费用也由工商保险基金支付。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员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依据伤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造成伤残的,依据伤残等级赔偿。(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一般赔偿的项目如下: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工伤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新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如何理解

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在机动车事故伤害中不划分责任,因此出现了很多诸如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说白了就是不能作为工伤处理,不属于工伤。如果要取得赔偿,只能告绿化单位。

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自己因滑到、摔倒、撞墙等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关于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1、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工伤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适用。

2、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工伤的含义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院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认定是只要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就可以按工伤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同时还可以得到交通事故的主责任方给出的赔偿,这都是法律可以得到支持的。

5、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在一审举证阶段,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但对于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属于工伤认定期间,人社局要求提供而原告没有提供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6、《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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