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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的简单介绍工伤如何赔偿

2024-09-05 22:44:09 保险知识 浏览:9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的简单介绍工伤如何赔偿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法律分析】:一般工伤(未致残):医疗费、工伤工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工伤致残: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或是补助、生活护理费、工伤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械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费用:工伤人员在接受治疗的整个过程中,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以及往返就医的路费,都将得到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住院天数,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用: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将得到支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津贴: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工伤津贴,津贴标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依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4、定期伤残补助金: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有残疾后,工资收入有所减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每个月发给职工,发放期限一般为三年至八年等。死亡赔偿金: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死亡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遗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的优点如下:工伤赔偿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内容重庆市为保障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制定本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如下: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按照本办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

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沈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不含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得知,沈阳工伤的住院护理费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沈阳市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5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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