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保单不是本人签名保单合法吗(保单不是被保险人签字)

2024-09-01 14:12:48 保险知识 浏览:9次


保单不是本人签名保单合法吗

1、所以,本案中投保单上的签名虽不是李小姐本人所为,但李小姐已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所以李小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的保单

1、可以全额退保。《保险法》明文规定,严禁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这是红线。你作为合同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可以认为你不知道或者不认可这份保单,则这份保单自始就是无效的,被保险人有权以此为由主张这份保单无效,同时保费全额返还。

2、《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严禁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严禁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字。如今这份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不是本人签字,这份保单是自始无效的,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你可以据此主张这份保单无效,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全额退还。

3、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

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的保单有效吗

如今这份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不是本人签字,这份保单是自始无效的,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你可以据此主张这份保单无效,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全额退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你可以凭你手中的保单原件向保监局投诉,做个笔迹鉴定就一目了然了。或者直接起诉,都可以,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签字,合同有效。在犹豫请内可以全额退保。如果被保险人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被保险人不是自己签字,则合同无效。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保。

不是个人签字的无效。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的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作。因为签定保险合同必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字才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可以代被保险人险字,但不能代替投保人签字。

如果你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人那这种情况下不是本人签字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款。没有本人签字的保单本身没有效力,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但是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让投保人和被保人签字是基本的流程,因为他的疏忽导致的问题是可以全额退的,如果保险公司在退保时扣除了部分金额也是可以投诉的。

代签保险合同无效,购买保险时,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而填写投保单的往往是投保人。由于很多投保人不清楚被保险人应亲笔签名的要求,业务员如果疏于提醒,就会造成代签名保单的出现。也有些代理人为尽快促成保单,从而完成业绩,误导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签名。

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被保险人签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因投保人过错行为导致无效的,投保人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是不合法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因投保人过错导致的行为退保,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主要有以下情形。

《保险法》明文规定,严禁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这是红线。你作为合同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可以认为你不知道或者不认可这份保单,则这份保单自始就是无效的,被保险人有权以此为由主张这份保单无效,同时保费全额返还。

解决办法:一是找本人补签字;二是代理人补办授权委托书。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被法律认可。签名意味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保险投保单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审核投保单中的每一项内容,看看是否有填写错误,是否与自己的意思表述一致,是否有不理解的地方。

如果您被扣款的卡是信用卡的话,请直接联系客服中心,详细了解扣款时间,和确认签字,否则可以对两家公司提出起诉,因为您本人不签字保险无法生效这是其一,其二是将来理赔时没有签字的保单是不会得到赔偿的。但是您可以了解一下您的家人是否为您投保了,再确定找他们协商。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