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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告知危险增加怎么处理)

2024-09-01 1:38:01 保险知识 浏览:12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重新评估保险合同或对保险费进行调整。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基于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的,如保险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增加费率以保持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保险危险程度增加的保单,一般怎么处理

1、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首先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因为这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最大诚信原则。不告知的话,今后出险了,对于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告知。然后保险公司决定是退保还是加收保费后继续承保。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因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拒赔处理。

3、有学者认为如果仅是客观上危险增加且被保险人主观上无过错,因不可归责于被保人原因,保险人只得提高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权只对未来产生效力,即使被保险人怠于通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从实务角度来看,保险人需对主观危险增加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怎么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法律分析: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险标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责任吗?

1、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怎么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法律分析: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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