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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246号文件

2024-08-31 18:20:08 保险资讯 浏览:10次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的施实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

1、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的施实日期不是2019年11月18日。根据查询吉林人民政府官网,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巴音朝鲁2019年10月15日。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246号文件

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的施实日期不是2019年11月18日。根据查询吉林人民政府官网,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巴音朝鲁2019年10月15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0〕5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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