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2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2024-08-28 20:25:51 保险常识 浏览:11次


2020年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20年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4、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586号

二十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请注意最后,原文:“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实施行后本决定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这款保险条例有两个版本。一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二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这两个版本于2011年开始生效并一直沿用。工伤保险条例2021全文是2021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北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至四级参照国家标准。因工死亡的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北京市去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河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年河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河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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