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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赔条例,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4-08-28 11:38:47 保险资讯 浏览:10次


安徽工伤赔偿标准2023

1、法律主观:安徽省工伤赔偿:一般赔偿医疗费用、伙食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造成伤残的,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1-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综上所述,安徽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为7个月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原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他们在被鉴定后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可以按条例规定领取伤残津贴。在此期间,伤残津贴将作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十二条,当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根据第十三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提交申请。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的规定,以下是相关条款的改写内容: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对于2004年1月1日前因工致残的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将按照《条例》的新标准进行计发,支付渠道保持不变。若原有待遇标准高于新规定,仍按原标准发放。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地方性法规。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得知,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2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住院护理费:63626元×80%×住院月数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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