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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山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简单介绍)

2024-08-24 9:09:15 保险常识 浏览:14次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文件。(3) 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如诊断书或鉴定书。特殊情况如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需提交公安机关或法院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据。若事故由机动车引起,伤亡认定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应证明。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山西省的范围内,各类企业以及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参与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系中。这些企业需要为他们所有的员工或雇员(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他们的法定责任。对于个体工商户,如果他们雇佣了工人,情况有所不同。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山西省的工伤保险制度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缴费费率。初次缴费时,用人单位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1、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规定,设区的市实施的是全面的市级统筹制度。吕梁市和忻州市在初始阶段可以先从县级层面开始实施,然后逐步推进至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对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如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和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将委托给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2、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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