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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伤保险政策(海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2024-08-16 15:29:11 保险资讯 浏览:14次


海南省工伤保险政策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社保费征收机构则通告征缴情况。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未参保的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通过了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第82号修订,这一重要法案在该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次修订旨在更新和完善海南经济特区的工伤保险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规定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均需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员工缴纳保险。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一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因公伤残城镇无业人员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非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摔死不算做工伤。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2...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1、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该决定由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第7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修订案的重要决策文件被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2005年3月3日起,海南省内所有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非能提供在经济特区以外已参保的有效证明。外国组织及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需为其雇用的中方人员缴纳保险费。

3、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 原第一条调整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增规定:所有本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需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除非有在经济特区外参保的有效证明。

4、第2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6、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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