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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有浙江省金华市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的规章吗

2024-08-14 22:18:57 保险常识 浏览: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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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法律主观: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3、工伤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335~37条规定赔偿。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务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公务员去世补助标准如下: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为: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逝者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如果逝者家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公务员死亡的,如果死亡身份为烈士,则死亡后可以领取80个月基本工资;如是因公牺牲的,则可以领取40个月工资;如是病故的,则领取20个月工资。

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按本人生前工资、或退休金的40个月的标准发放;公务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工伤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9条。

法律客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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