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

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

2024-08-14 15:50:13 保险常识 浏览:15次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3、信息披露对象:拆借市场成员信息披露对象为已完成交易联网开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人身保险信息披露的平台有哪些?

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根据北京商报查询显示:人身保险信息披露的平台有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同时,《办法》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人身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若欲推出新型产品,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其操作流程有所指引。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保险公司引入新的产品时,需要经过中国保监会的评估和确认,并参照与此新型产品性质最相近的现有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有重要职责,需确保产品说明书在发布时客观、真实,且无重大遗漏,严格遵循《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说明书需要满足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四章专门针对万能保险的详细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首先,产品说明书需明确风险提示,如在封面以大一号黑体字标注产品为万能保险,强调结算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并特别强调灵活缴费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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