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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被保险人管辖,被保险人欠债名下保险会被没收吗?

2024-08-12 13:39:46 保险资讯 浏览:13次


最高院解释放到平安保险不能查吗

1、最高法院也得守法吧,不能带头违法。寿险保单不能被抵债。

被保险人欠债名下保险会被没收吗?

保险能不能避债,关键在于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人寿保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因此有较多分歧。但是部分省份的高院对此出台了相关通知,表明了态度。

一般来说,是能够执行的。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也就是说,债权人是不能拿债务人的保险来抵债的,所以你孩子的保险不会用来抵债的。

被执行人名下的人身保险产品,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退保后取回保险金,但分红险等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保险,法院不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险产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予以冻结执行。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是否可以执行,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并且保险金额较大,那么执行人有可能会强制被执行人将保险款转交给执行人。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那么这种保险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关于起诉时管辖法院的问题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也可在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个人起诉法院可以异地起诉或者本地起诉,具体管辖规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可以异地起诉,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根据书面协议选择异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情况不可以。

首先看纠纷是否属于法定管辖,属于法定管辖,就去法定管辖地起诉。如果不是法定管辖,看合同之中是否约定了管辖地,有约定从约,没有约定管辖地,一般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辖,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1、最高院交强险赔偿范围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2、法律主观:交强险赔偿范围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不够的部分由自己购买的商业险进行赔付,再不够的由当事人自己赔付。

3、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关于最高院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4、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6、高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与后位法有冲突。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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