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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适航 适拖 性与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是怎样的 (船舶保险被保险人)

2024-08-05 2:50:45 保险知识 浏览:12次


船舶的适航(适拖)性与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是怎样的?

1、保险人对因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包括三个方面:(1)船壳和机器设备;(2)船长和船员;(3)燃料和给养。船舶必须在这三个方面合理地适合承担在承包航程中所可能遭遇的一切正常海上风险。

船舶保险索赔和赔偿情况有哪些?

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保险责任条款:此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对船舶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碰撞、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赔偿。 除外责任条款:此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船舶的常规维护等可能导致的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或触碰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导致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船舶受损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1、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能提供索赔单证,并且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如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来延长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3、一)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二)全损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5、船舶一切险。船舶一切险又称船舶综合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以及保险船舶碰撞、触碰他船、码头、栈桥等,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2)船舶全损险。

6、向保险人索赔。首先,这两宗货物投保的是W˙A˙,根据所承保的范围,保险标的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恶劣气候造成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推定全损,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船主是否可以是船舶建造险的被保险人?

船主可以是船舶建造险的被保险人,而且其也可以作为投保人来进行投保,原因在于船主与船舶存在利益关系。

【答案】:B 船舶建造保险是以建造中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由承包人或船厂投保,船厂将保险费列入成本并承担交船前的风险。在船舶建造保险中,被保险人包括船厂、船舶所有人和债权人。

船舶建造保险,通常被称为“造船险”或“造船人风险保险”,是一项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保障。它是船舶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涵盖了从建造初期直至交船的全过程,包括船舶的建造、试航,以及与之相关的材料、设备的装卸、运输、保管和安装等环节。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保产品为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⑴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⑵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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